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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起诉海信科龙索赔489亿被法院驳回

发表时间:2015-09-08      点击量:11316      来源:家电中国网
顾雏军及格林柯尔起诉海信科龙等八家公司索要489亿元“天价赔偿”的案件获佛山中院立案后,引来了社会关注。昨日,佛山中院向媒体通报称,该院于前日对此案作出一审裁定,认定顾雏军等提出的六项起诉中,包括索赔489亿元的四项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的受理范围,应予驳回,另外两项关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的起诉则会继续审理。

顾雏军及格林柯尔起诉海信科龙等八家公司索要489亿元“天价赔偿”的案件获佛山中院立案后,引来了社会关注。昨日,佛山中院向媒体通报称,该院于前日对此案作出一审裁定,认定顾雏军等提出的六项起诉中,包括索赔489亿元的四项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的受理范围,应予驳回,另外两项关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的起诉则会继续审理。

起因:不满分配方案提起诉讼

2008年9月9日,佛山中院立案受理了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龙”)申请执行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冷剂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执行过程中,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科龙”)、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科龙”)、深圳市科龙采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科龙”)、广东海信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海信”)等14家债权人申请参与对广东格林柯尔财产分配。

佛山中院于今年5月12日作出(2008)佛中法执字第852-3号执行分配方案(以下简称“852-3号分配方案”)。

同月19日,顾雏军、广东格林柯尔、制冷剂公司提出不同意江西科龙、海信科龙、广东科龙、深圳科龙、广东海信参与分配。后佛山中院将此情况告知债权人,并收到上述5家债权人提交的《关于请求驳回顾雏军等对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的申请》。6月29日,顾雏军、广东格林柯尔、制冷剂公司提交《民事诉状》,起诉广东科龙、海信科龙、江西科龙、广东海信、深圳科龙、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信空调”)、青岛海信电子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信电子”)、海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集团”),并注明案由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释疑:为何多次“拒绝立案”?

此前,顾雏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佛山中院在连续五次口头通知拒绝立案后,才最终于7月21日作出《受理通知书》。

对此,佛山中院回应称,今年7月6日,佛山中院书面告知顾雏军等3原告,其“起诉状所列的多个请求涉及不同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和法律程序,依法不能合并处理”以及“欲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请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起诉状予以补正”。

后来,顾雏军等3原告向该院提交《关于不做任何修改的回复声明》,坚持不变更原、被告,不变更诉讼请求。依照法律程序做出了相关的告知后,今年7月21日,佛山中院决定对顾雏军、广东格林柯尔、制冷剂公司的起诉先行立案受理,并送达了受理通知书。

提六请求 求偿489亿

在《民事诉状》中,顾雏军等3原告在诉状中提出六项诉讼请求,其中包括:

1.驳回海信科龙、江西科龙、广东科龙、深圳科龙、广东海信的所有执行分配请求;

2.判令海信科龙、江西科龙、广东科龙、深圳科龙、广东海信返还已收取的全部执行款;

3.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11、12、13、14、93、94、153、154、175、180、181、182、184、185、18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科龙系公司的诉讼请求;

4.解除对原告及所有格林柯尔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5.判令海信科龙、青岛海信空调、青岛海信电子、海信集团赔偿顾雏军、广东格林柯尔等直接经济损失至少为489.61亿元;

6.判令八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件回放

顾雏军是格林柯尔系的创始人,旗下曾控制科龙电器等五家上市公司。

2008年,顾雏军因虚假注册、挪用资金等罪一审获判有期徒刑十年。

2012年9月6日,顾雏军提前获释出狱。其出狱后多次联系媒体召开发布会,其最近的两次发布会主要针对佛山法院对格林柯尔系财产处置问题。

今年8月17日,顾雏军召开发布会称其起诉海信科龙等八被告索赔489.61亿元的民事诉讼案件被受理。

8月19日,海信科龙通过公告回应,顾雏军及格林柯尔系公司等滥用诉权,针对与案件完全无关的其他主体,提出了毫无事实根据的所谓489亿元的荒唐诉讼。

裁定:

多个请求被驳回

9月6日,佛山中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明确注明其提起的是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但其起诉的多个请求涉及不同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和法律程序,且经该院释明仍拒绝作任何变更。根据相关规定,该院对原告的起诉先行立案受理,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审查,原告的第二、三、四、五项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法应予驳回。此外,法院还指出,青岛海信空调、青岛海信电子、海信集团并非该院852-3号分配方案的当事人,也没有对原告针对分配方案的异议提出反对意见,不应作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被告。佛山中院还表示,余下的第一、六项诉讼请求,将会继续审理。据了解,裁定书已于昨天送达。

昨日,佛山中院向记者详述了驳回的四项起诉的理由。其中第二项起诉,实际上属于执行回转的主张,执行回转须以“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为前提,但该案现在不具备此前提;第三项起诉,原告实际上是请求撤销生效判决,应当寻求申请再审等救济途径;第四项起诉,实际上是原告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其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至于请求489亿余元的第五项起诉,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把已经生效判决的争议再次向法院起诉,原告主张赔偿的前提应是执行依据的16个判决确有错误并被人民法院撤销,但目前该前提条件并不具备。(来源 家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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