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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智能管道是运营商出路

发表时间:2011-02-10      点击量:541      来源:

  互联网未来的发展方向是以手机为平台的移动互联网,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具有网络资源优势的运营商,与兼具客户资源优势和业务优势的互联网公司之间的竞争和冲突加剧已不可避免,这对基础运营商提出新的要求。同时,随着移动互联网产业链的扩张,融合性监管显得尤为必要和复杂

  ■本报记者 林琳

  中移动与QQ的流量之争暂告一段落,但由于所引发的流量之争却成为监管部门、运营业、IT业界在2011年实际经营过程中不可忽视的环节。据《经济观察报》报道,当外界把目光集中在中国移动总裁李跃是否会见了腾讯董事会主席马化腾的时候,中国移动内部则对此并不感兴趣。近两年来,数据业务流量被腾讯等公司无偿占用,让中移动真正头痛不已。对内改革管理体制,对外修改与合作伙伴之间的游戏规则,已经成为中国移动2011年无法回避的难题。

  流量经营在基础电信企业有何重要性?移动互联网时代,运营商的流量经营该如何做?企业之间跨界经营越来越多的融合发展背景下,给监管提出哪些新问题?为了更好地了解这些内容,记者采访了工信部电信研究院丁道勤研究员。

  运营商的流量经营之痛

  记者:中国移动与腾讯QQ之争说明了什么?流量经营对基础电信企业有何重要性?

  丁道勤:随着3G和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通信业的商业模式也随之发生变化,中国移动与腾讯公司的流量之争不可避免,也印证了移动互联网发展的趋势。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社交网站与社交媒体飞速发展,例如国外的Facebook和Twitter等应用,这种通过圈子来传播的新媒体更接近信息传播的末端,一旦迅速发展,就会是爆炸式的,类似QQ、微博和视频分享等业务对流量需求的增长也会是爆炸式的。互联网未来的发展方向是以手机为平台的移动互联网,而中国移动和腾讯两家公司分别掌握了最大的通道和最大的用户群,双方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竞争和冲突加剧已不可避免。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流量经营对运营商非常重要,移动互联网业务的发展对流量需求很大。近两年来,让中国移动尤为头疼的问题是,中国移动的数据业务流量被腾讯等公司无偿占用,给中国移动带来的收益远远小于投入成本,而且这个问题,将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愈演愈烈。

  做好智能管道是运营商的出路

  记者:移动互联网时代,基础电信企业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会呈现哪些特点?

  丁道勤:未来移动通信与互联网将逐渐走向融合,主要体现在终端的融合、网络的融合以及业务内容的融合上。移动互联网时代为移动通信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各种从互联网上移植过来的下载、邮箱、搜索、博客、即时通信、电子商务、拍卖和网络电话等业务正在通过手机终端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和普及。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基础电信企业好比高速公路的搭建者,一方面,需要修好高速路以供越来越多的汽车奔跑,但另一方面其路况越好,奔跑的汽车越多越快,需要支付的各项维持费用越高,反而使其亏损越大。也即基础电信企业需要有充足的带宽和流量来支撑和保障日益复杂的互联网业务应用,但移动互联网时代下的互联网业务应用日益丰富,例如未来微博和视频分享业务的发展,也可能像腾讯QQ那样占用越来越多的流量空间。这样,基础电信企业的流量经营会陷入一种投入越多亏损越大,再亏损也需要持续投入的循环尴尬局面。

  因此,移动互联网分化成基础电信企业(系统门户侧)、终端厂商(终端门户侧)及互联网企业(业务门户侧)之间争夺掌控用户使用习惯的竞争,这将进一步加剧基础电信企业的“管道化”趋势,业已成为了移动互联网商务模式的最大特征,基础电信企业日益沦为管道商角色和地位。基础电信企业虽具有网络资源优势,但互联网企业具备客户资源优势,又兼具业务优势,基础电信企业的移动网络资源有限,日益丰富的智能终端的发展将快速耗尽这些资源。所以,在新形势下,基础电信企业商需要调整其流量经营的商业模式,实施精细化流量经营策略,做好智能管道,主导合作平台运营。

  监管目标需着眼保护消费者权益

  记者:中国移动与腾讯QQ之争是不是给监管提出了新的问题?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融合性监管是不是越来越显得有必要?

  丁道勤:中国移动与腾讯QQ流量之争虽没有像3Q那样公开全面爆发,双方公司也均低调否认,但也给监管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如何防范基础电信企业与互联网企业之间非理性竞争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监管机构需要提前谋划。

  2011年1月12日,工信部就在其官网上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无疑将对规范互联网市场秩序起到积极作用。其第6条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二)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因非人为因素与已有的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不兼容时,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欺骗、诱导用户做出选择;(三)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或者拦截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四)通过任何方式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卸载或关闭其他合法产品或服务;(五)其他有悖公平竞争的行为。其中第(二)、(三)项内容可以适用于皆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础电信企业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个人觉得出台《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发点主要还是为了规范3Q事件引发的类似互联网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至于基础电信企业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规范还有待监管机构出台进一步细化政策。

  移动互联网产业链环节主要包括用户、终端门户、随身音信、移动商务、娱乐交友、互联网、移动网、系统侧门户、铃音、新闻、支付、游戏、业务平台、内容平台等,主要分为基础电信企业(系统门户侧)、终端厂商(终端门户侧)及互联网企业(业务门户侧)等几个层面,移动互联网时代的融合性监管显得尤为必要和复杂,但监管的目标需要着眼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以及移动互联网产业链各环节主体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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