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吸引眼球但风光不到一个月的“电商价格战”,不仅已偃旗息鼓,而且受到了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的调查,价监局初步调查认为,价格战过程中,有电商的促销宣传行为涉嫌虚构原价、欺诈消费者。发改委宣布将对此行为依法惩处,但目前还未有具体结论及罚款数额。
对此,挑起价格战的京东已有了表态(苏宁、国美暂无反应)。证券时报网昨日率先公布消息,称京东说没有接到发改委的调查,还说会配合发改委的调查,并尊重发改委的调查结果。但京东依然强调,它未来三年大家电保持零毛利,且表态在8月的3C大家电数码大战中,尽管有部分商品没有达到零毛利,但综合下来,毛利率为-8%左右。不过相关报道中,这种声称自己不赚钱的销售噱头受到了高度质疑,媒体引用相关部门抽查的15种产品显示,这些产品的毛利率最低达4%,最高达22.43%,即使促销后最高的毛利率也达到10%。
发改委尚无正式数据对这个结果予以确认,但实际上在价格战的这段时间里,大部分购物的消费者早就识破其中把戏,并不认为“电商价格战”有真实的优惠。比如说发改委认为价格战里的电商有“涉嫌虚构原价”的行为就是一例。电商先把价格提上去,然后再打折。这当然一种欺诈行为,但价格战里这种行为很难吸引到消费者,先提价再打折是那些信誉度较高的商家所不欲为的。
虽然这个把戏容易被消费者识破,但要在法律上惩罚商家却不是那么容易的。因为这不是简单说欺诈就可以的,要有量化和定性的惩罚标准,而所谓“原价”这个词在价格法里并无相关规定,发改委恐怕也没有定义过何为“原价”。一件商品的原价应该追溯到哪里才是这件商品的“原价”,也许只能通过生活经验来判定,在法律或者财务行为上没有进行明晰。
生活经验里所谓的原价,基本都是以前或者经常在市场上交易的价格——比如青菜8月卖10元一斤,9月下降到9元一斤,对家庭主妇来说,就有8月的原价和9月的现价。再如某款手机,新款上市卖1000元,三个月跌到700元,在消费者眼里恐怕一个就算原价,一个就算现价。而要上升到法律规定和财务量化描述,原价就比较难以定义了。法律不可能规定一件商品的原价是多少,更不能保证原价应该持续多久的时间。我们还拿青菜和手机为例,谁也不能规定青菜今年这个价,明年还得这个价;发改委更不可能把iPhone 系列因为时尚变化和科技进步而发生的价格变化和打折出售看成是涉嫌原价虚构。
而从财务的角度看“原价”,原价实际只有一个勉强之极的描述,即把原价当成计入账面的第一交易价(卖出和买入,或记为期初数、余额之类),但这只能说明卖出和买入一个个体商品的交易费用,这是不能形容交易过程的。所谓原价,其实只能是经验俗语,而不能是法律和财务术语。一件商品从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涉及的环节实在太多了,尤其像家电这样的产品,升级换代快,市场竞争充分,发改委要想从厂家开始一直追溯到消费者那里,搞出一个“原价”,显然是不可能的。比如手机,出厂一个价,刚上市可以一个价,商家打折可以是另外一个价。
换到京东、苏宁和国美的“三国杀”,所谓原价其实是不存在的。这三家企业都有权对其销售的产品按照不同的销售季节和市场行情进行定价,然后按照《价格法》的规定以及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的若干要求进行明码标价。即使这过程里存在“先提价再打折”的行为,也不可能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因为“三国杀”中的三家企业不可能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是竞争对手,什么产品“先提价再打折”,什么产品是他们每个商家的当家产品,他们事前很难达成一致。而消费者也不是傻子,不仅可以货比三家,还会对一家的产品精挑细选,那种“先提价再打折”的把戏,在这种充分竞争的行业是站不住脚的。不必发改委动刑,市场就会用脚投票,以涉嫌虚构原价、欺诈消费者的理由消灭价格战,消灭价格欺诈。
价格欺诈最为危险、最需要政府权威监管的其实是垄断行业,尤其是国有垄断行业。在中国,成品油价、电价、水价等国有化的企业所提供给消费者的价格既是垄断的,也是行政化的,前者让消费者在市场上无可选择,而后者让消费者毫无议价的权利,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要在这方面多监管,而且应该经常公开监管过程。
与此行政垄断、永远打不起价格战的行业相比,“电商价格战”其实还是市场自己消化为好。中国古代的名言“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可改为“刑不上竞争,礼不下垄断”——因为垄断是从来既不讲理也讲礼的,而市场针对消费者的充分竞争却视消费者为上帝。(作者系上海财经观察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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