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2日,赖大娘的亲属在广宁县某商行以65元的价格购进了一台电暖器。当晚,赖大娘在家中睡眠时使用该电暖器取暖,至凌晨5时左右,由于该电暖器起火,致使睡床上的棉被着火燃烧,赖大娘被烧伤,最终不治身亡。事发后,商行的经营者卢某赔偿了赖大娘家人15000元。同年3月17日,赖大娘的家人胡某等五人把电暖器的销售者卢某和生产者佛山市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家电公司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人卢某在销售产品过程中没有过错,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作为产品销售者,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卢某已向原告方赔付的15000元,可以向被告家电公司追偿。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据此,法院确认原告方与被告家电公司按4:6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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