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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商勾结成利益集团 谁为苏泊尔行贿负责?

发表时间:2010-06-22      点击量:609      来源:
 一份47页的判决书,揭开了苏泊尔行贿真相。大笔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背后,掮客、财务顾问、会计师、上市公司、官员,大批人马浮出水面,构筑了一张完整的官商勾结利益集团。

  郭京毅案落幕,受贿者获罪入狱。令人惊奇的是,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泊尔”,002032.SZ)董事长苏显泽,在2006年法国SEB集团收购苏泊尔过程中,涉嫌向商务部官员行贿,不但未因涉嫌行贿罪获刑,更未因涉嫌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承担相应处罚,苏显泽何以能独立于司法处罚之外?

  请托者杨宇?

  2006年,法国SEB收购苏泊尔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请托者叫杨宇。

  杨宇在当时的身份是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新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CEO、河北威远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江钻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06年3月,威远生化股改,保荐机构是国信证券,当时参加路演的负责人是国信证券投行部总经理戴丽君。戴丽君跟杨宇由此建立了业务往来关系,这也为后来SEB收购苏泊尔过程之中,戴丽君找到杨宇疏通北京商务部关系埋下伏笔。

  郭京毅案爆发后,杨宇向专案组提供的证言称:2006年的时候,戴丽君代表国信证券代理了法国SEB公司收购苏泊尔公司股权的业务,在此过程中需要商务部的审批,为此戴丽君找到了杨,让杨帮忙介绍商务部的人,杨告诉戴张玉栋的思峰律师事务所和商务部的人熟悉。

  戴丽君跟苏显泽是MBA的同学,根据戴丽君的说法,苏泊尔公司想和法国SEB公司合作,国信证券公司作为法国SEB公司收购苏泊尔公司项目中的财务顾问,代理法国SEB公司向证监会申报。行业内部对这次收购争议非常大,认为这次收购成功后会造成市场垄断,因此联名向商务部反映情况。后商务部对此项收购开始了反垄断调查,反垄断审查涉及国内法律、法规和申报,需要律师专门代理。

  杨宇介绍的这位律师叫张玉栋,跟时任商务部条法司司长的郭京毅为北京大学同学,经常代理一些需要商务部审批的中外项目,通过不断行贿的方式,取得审批的便利。戴丽君后来提供的证言称:“业内传说思峰律师事务所作涉外业务比较有名。”戴丽君听了杨宇的介绍,就和苏显泽商量想通过思峰律师事务所的经验和人脉关系使其顺利通过反垄断调查。杨宇后来把张玉栋的手机号告诉了戴丽君,让其与张玉栋联系。2006年上半年,戴丽君约了张玉栋和苏显泽见面,见面后介绍了并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张玉栋表示可以做。

  涉嫌行贿者苏泊尔?

  张玉栋代理了这个项目的审批业务。张玉栋开出的代理费让苏显泽一开始很难接受,在戴丽君面前抱怨要价很高。经过多次的讨价还价,最后双方签订了代理合同,代理价格是100万元。

  郭京毅案判决书显示,2006年9月,拿到了代理费的张玉栋带着苏显泽、戴丽君到廊坊新奥高尔夫球场打球,期间张玉栋把郭京毅叫来,安排苏显泽他们和郭京毅见面。郭京毅来到廊坊新奥球场后和他们一起吃饭,吃饭的时候,苏显泽向郭京毅介绍了苏泊尔公司的情况,并且说希望郭司长多帮忙。郭京毅认为这次收购是个好事,“一口锅”影响不了国家安全,有什么事情就让张玉栋去办。

  2006年10月,张玉栋在廊坊新奥高尔夫球场举办了“思峰杯”高尔夫球赛,苏显泽作为协办方参加了球赛。期间,苏显泽就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查的问题询问了郭京毅。

  苏显泽的证词显示:2007年3月,苏泊尔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潘建斌,用公司员工刘文建的名义办了张银行卡,里面存了10万元作为员工出差的费用,苏显泽出门的时候带上了这张银行卡。

  潘建斌向专案组提供的证言称,2007年“五一”期间,苏显泽向潘要20万元现金,但是由于“五一”期间公司员工放假,所以潘就从自己的银行卡上取了钱给苏显泽送去,之后潘跟公司借款20万元的方式把这笔钱要回来,但是苏泊尔没有平账。

  谁为行贿负责?

  交易早已完成,利益各方命运大相径庭。郭京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玉栋有期徒刑6年。而根据《中国证券报》报道,SEB收购苏泊尔项目给国信证券带来了3900万元的收入,苏显泽以每股47元的价格,卖掉其持有苏泊尔22.74%的股份套现23.1亿元。

  在郭京毅的判决书中可以发现,苏显泽涉嫌挪用上市公司资金行贿。苏显泽跟苏泊尔公司的行为涉嫌触犯了新修订的《刑法》第161条和169条之规定。

  《刑法》第161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苏显泽涉嫌挪用上市公司30万元资金,其中20万元仍未在账面上做平,性质严重,苏泊尔这种以“差旅费”名义支出上市公司资金,实则用来行贿的行为,在苏泊尔的财务管理方面仅仅是个例吗?

  一笔至今没有平账的行贿款,可是在苏泊尔公开的财务报表上却没有任何记载,那么苏泊尔的财务部门,以及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到底是以什么样的手段处理最终公布的苏泊尔财务账目?

  另外,苏显泽涉嫌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向郭京毅行贿,其行为发生在2006年9月之后,符合2006年6月29日起颁布施行的新修正《刑法》第169条之规定。

  据第169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苏显泽作为上市公司苏泊尔的董事长,也是苏泊尔的实际控制人,新修订的《刑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169条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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