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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旧家电保修最低3个月

发表时间:2011-06-15      点击量:364      来源:
 

  从个人手中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登记出售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在出售旧电器时要向购买者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保修服务。记者昨天从商务部获悉,由商务部条法司发布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13日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6月23日。

  收购旧家电要实名登记

  旧电器电子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等产品。办法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立档案资料,在收购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内容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类别、商标、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和生产日期。从个人手中收购时,还应当登记出售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从企业收购时,还应当登记企业营业执照有关内容。

  经营者应查验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质量、性能和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以此作为定价依据,并将查验结果和收购价记入产品档案。

  经营者销售产品时应向购买者出示产品档案,不应刻意隐瞒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情况。

  违反规定的,办法指出,将由地市级以上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翻新信息需记入产品档案

  办法规定,经营者对产品自行维修、翻新,应当将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及翻新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记入产品档案。维修、翻新后,拆解下来的废弃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维修、翻新应当保持或改善节能、环保性能,注意使用节能、环保工艺和器材物料。

  办法指出,未将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及翻新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记入产品档案资料的,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维修、翻新后拆解下来的废弃物,未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擅自进行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旧货售后保修期最少3个月

  办法规定,经营者应在显著位置粘贴旧货标识,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保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的记录。

  经营者应在旧货市场或政府部门指定的交易场所销售。另外,9类旧电器电子产品禁止销售,包括丧失全部使用价值,需要报废的旧电器电子产品;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张贴旧货标识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在抵押期间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旧电器电子产品;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旧电器电子产品;走私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来历不明或有赃物、走私嫌疑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旧电器电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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