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开庭审理的案件,是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国美电器”)侵犯其IPAD商标权,未经许可擅自在各分店中销售带有iPad商标标识的掌上平板电脑产品,在机体等显著位置均清晰标注“iPad”商标标识。
深圳唯冠认为,“iPad”商标属于深圳唯冠所有,国美电器的销售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要求法院判令国美电器立即停止销售iPad系列平板电脑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立即销毁销除侵权标识与包装,立即停止iPad系列商品的广告宣传活动,并承担调查、取证等合理费用和诉讼费用。
昨日法庭上,国美方面表示,国美电器销售iPad平板电脑无须知晓这个商标是否侵权。同时,苹果和唯冠之间的商标权诉讼,虽然已经一审判决,但是判决仍未生效,此时深圳唯冠又把国美电器送上被告席,是属于滥诉,在滥用司法资源,请求法庭终止审理。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事件背景
苹果仍未确定是否上诉
2000年,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深圳)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而当时苹果公司并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产品。
2010年起,苹果公司推出个性化平板电脑iPad。在苹果iPad进入中国内地时,一场关于iPad中国内地商标权归属的战火在深圳点燃———苹果公司和英国IP公司把“深圳唯冠”告上了法庭,希望将“iPad”商标的中国内地商标权归其所有,并向“深圳唯冠”索赔人民币400万元。
本月初,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苹果公司要商业获取他人的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另一原告英国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且与深圳唯冠之间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亦不成立。因此,“苹果”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目前,这次一审判决仍未生效,因为苹果公司是否上诉仍未有确切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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