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网代理律师李云德称,虽然此案的一二审判决结果都认为被告北京千橡网景公司和千橡互联公司假冒开心网的侵权事实成立,并作出相应处罚,但在其他侵权事实的认定及赔偿数额的计算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错误之处。因此,开心网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而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依法接受了开心网的再审申请书。
开心网副总裁郭巍表示,到目前为止,开心网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侵权人千橡网景等两家公司却以极低的违法成本,损害了开心网的品牌和声誉。
据悉,开心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再审申请包括5项请求:1,撤销(2011)高民终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2,撤销(2009)二中民初字第1098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3,判决两个被申请人停止使用“kaixin.com”域名;4,改判两个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000万元;5,判令两个被申请人在新浪网、《京华时报》、《北京晚报》、《光明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开心网认为,北京千橡网景公司和千橡互联公司在开心网成为知名网站后更新注册并使用“kaixin.com”域名开通“假开心网”网站,但原审法院在被告是否侵犯了开心网的商标权、使用近似域名是否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侵权赔偿方法方面均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
据悉,2009年,开心网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千橡开心网不正当竞争。2010年10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千橡公司侵犯了开心网(kaixin001.com)的特有名称权,对开心网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千橡公司今后在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不得使用与“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并赔偿开心网人民币40万元。
2010年11月,开心网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继续坚持其在一审过程中提出的没有被支持的诉讼请求。提出被告停止使用“kaixin.com”域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等五项诉讼请求。4月11日,两个开心网“kaixin001.com”、“kaixin.com”不正当竞争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做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而亦有业内人士称,开心网在人人上市之前高调再提诉讼,也是有意对早于开心上市的人人施加不利影响。据了解,人人预计于5月4日开始在纽交所上市,如果一切顺利,人人网融资近6亿美元,公司市值将超过40亿美元。(雷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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