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早在2010年7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已经发布《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履行召回义务,销售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协助并配合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家用电器生产者在我国境内的召回措施需与境外相当。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意见稿发布之初受到了众多业内人士的关注,有制造商担心召回标准仍不够明确,需要进一步的政策说明。也有家电业专家称3万元的拟定罚款数额太低,不足以达到惩戒的作用。
无论细节是否合理,家电召回制度都是家电业规范化发展的一项必不可少的标准,不仅规范了厂家的责任,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家电生产商对产品的质量管控,更跟消费者提供了消费保障。
不过,在一年后的今天,该制度仍然尚未实行。
近年来,随着“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措施在全国范围内的展开,家电市场逐步扩大销量稳步提升,但家电质量问题也随之频繁出现。
美的“紫砂煲”事件,惠普电脑事件、索尼电视事件、飞利浦吹风机事件、以及松下三菱3M净水器事件、以及近期的八款家电下乡热水器不合格等等事件,这些家电质量事件均因为自身家电产品的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问题等收到了社会的关注。虽然这些事件的结果或者厂家道歉,或者厂家实行产品召回,但都属于厂家的自身行为,因为家电强制召回制度的缺失,导致目前家电产品召回只能依靠生产厂家的自觉行为,国家相关部门并没有对其实行相应的监督甚至是罚款。
其实,家电召回政策的实施不仅有利于消费者,也对生产商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大有益处。创维新闻发言人曾表示:“召回条例对我们企业来说是一件好事,家电召回作为产品的一种延伸,使企业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促进家电企业自身进步,使家电生产企业达到良性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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