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协表示,经营者单方制订“服务到期余额不退”条款,并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对方,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与《合同法》的立法原则相违背也是对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侵害,应当认定为“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条款,当属无效。
该规定明显对电信企业有利,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支配自身权益的权利,应属无效。电信运营商占有的话费余额没有合法依据,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运营商应将话费余额返还给消费者。如果拒绝返还,则构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
另外,“服务到期余额不退”违反了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信产部在2004年和2007年就明确指出:“手机账户余额归用户所有,当用户要求对账户内金额进行支配使用时,通信运营企业应切实履行其配合义务,向用户退还账户内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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