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评析:“原价”在目前我国市场价格领域是有其特定的含义,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原价就是降价行为前的实际销售价。因此,蒋某所购买的这台冰箱原价应为5000元。某商场为了吸引消费者,将这台冰箱的原价标为6000元,然后再以开业五周年为由降价促销,使消费者对这台冰箱的实际价值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在这种错误认识的支配下实施了购买行为,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价格欺诈。
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的价款或者授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本案中,某商场以存在价格欺诈的广告进行宣传,使蒋某基于对其特殊的信赖而订立了购买冰箱的合同,商场在缔约过程中故意违反了合同义务,蒋某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并要求商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双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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