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德安县虹成家电广场为德安县商业管理办公室指定的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2009年德安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商务厅的相关文件规定,授权德安县虹成家电广场实行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办法,办理信息录入、补贴资金审核、补贴资金代办申领及垫付工作。2011年1、2月间,张某某在销售家电时,将家电下乡中标产品以与出售给农民的相同价格卖给非农户,留下产品标示卡,然后采取复印店内农村客户的户籍资料,伪造农户在《家电下乡补贴代办申领委托书》上签名等手段,虚构农民购买家电的事实,通过财政部门的审核后领取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共骗取补贴资金1.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家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事实骗取国有资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发后退回全部赃款,却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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