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股民分别是李先生和周先生。两人索赔金额分别为60万元和34688元。
对于索赔依据,两原告称,依据黄光裕案生效判决书认定,2007年7月至8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收购北京鹏润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黄光裕作为中关村的董事,在该信息公告前,指使他人开立账户,并由黄光裕控制,同时安排被告人杜鹃协助管理以上股票账户。杜鹃在8月13日至9月28日间,按照黄光裕的指令,指使杜薇、杜非等人使用上述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3.22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该信息公告日时,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6亿余元。在此期间,中关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许钟民明知黄光裕利用上述内幕信息进行中关村股票交易,仍接受黄光裕的指令,指使许伟铭在广东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账户共计30个。至2008年5月7日该信息公告日时,上述30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9021万余元。
两原告均认为,他们善意出卖股票的行为与黄光裕等人购买股票的行为是同一时间的反向交易,其损失与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依《证券法》第76条第3款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黄光裕理应赔偿两人的损失。
法院受理该案后,黄光裕向法院递交《管辖异议申请书》,理由是该案应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是由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市二中院目前尚未对申请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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