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国庆期间,沙河口区某商场开始优惠促销,张女士看好的一台液晶电视享受活动后价格是12000元,很是划算。可经营者却表示该型号的液晶电视现在缺货,需要等几天。为了享受到优惠,张女士把12000元提前支付给了商家。不料一等就是三个月,货还没有到。消费者多次催货,商场总是答复要消费者继续等,不然就退货。消费者表示这么多钱让商家白白使用了这么长的时间,不能接受,于是来到沙区消协投诉。
沙河口区消协副秘书长宋娟说,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出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且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以及消费者为此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调解,商场按照同一时期银行三个月的固定利率3.1%计算消费者的利息,共计200元,与预付款一并退还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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