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说起来有些复杂。去年11月份,王先生将家中的电视机送到县城一维修部修理。但因为需要更换配件,电视修理了半个多月才好。修理部修理后试图与王先生进行联系,但因王先生已离开夏津去外地打工,所以并未联系上。一年多来,王先生一直在外地,也没有委托亲朋好友去取电视。直到12月初,王先生回家后主动联系了维修部。对方称,因为放置时间太久,认为可能是王先生不要这个电视了,便另行处理了。
夏津工商人员认为,该修理部的做法欠妥,即使要处理掉消费者的电视也必须征得其同意。当然,电视修理好后消费者长时间内未取回也是不妥的,如有特殊原因也应该委托亲朋好友帮助取回。最后在工商人员调解下,双方都作出让步,维修部扣除维修费150元,将剩下的卖机款200元返还给了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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